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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日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7月8日正式发文。
附: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以及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等工作,促进国土空间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省级层面,支持具有全省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修复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奖优罚劣激励。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成效好的市县奖励支持,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落后的市县扣减资金分配额度,激励引导市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资金安排公开透明。项目评审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二)土地整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三)历史遗留和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工程;
(五)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
(六)省财政厅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第七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各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任务面积、生态环境破坏等因素确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任务面积可以包括土地整理复垦中的耕地开垦面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面积。分配权重暂按3:3:4的比例确定。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某市县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额该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面积/(各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面积)。未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前,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面积根据各市县申报的生态修复年度任务确定,其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任务面积=土地整理复垦中的耕地开垦面积3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30%+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面积40%。
对上年度发生国土空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生态修复工作开展不力被明文通报的市县,扣减其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某市县扣减金额=该市县被省级以上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国土空间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的次数(5次以上按5次计算)20%该市县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将被扣减的资金在其他未扣减市县间进行分配,某未被扣减市县获得的支持金额=各市县被扣减金额之和该市县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未扣减市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之和。若上年度发生被通报次数较多或全部市县被通报或全部市县都未被通报,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视情况对奖惩作适当调整。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考评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效好的市县给予资金奖励,奖金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鉴于2019年是本办法执行的第一年,奖惩措施以2019年为基期年,自2020年起正式实施。
第八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具体项目。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方案执行情况,实施年限等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九条除涉密事项以外,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原则,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通过各自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市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第十条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认真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准确编制专项资金3年滚动规划。
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汇总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进行综合评价后,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预算年度结束,省财政厅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开展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委托专家、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四)绩效目标(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的实现程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除涉密事项以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结果,应在各自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投入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在专项资金评审、绩效考评等有关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等行为,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
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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